中共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要求。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意义,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保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纪委、北京市委、工信部党组等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各院级党委、各处级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要求,切实落实好本单位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学校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学校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合力。

3.抓好廉政宣传教育。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切实提高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方法,加强学校廉政文化建设。

4.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坚决纠正四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各项措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形成不能腐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深化党务、校务公开,推动阳光治校。

6.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干部教育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干部个人和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违规违纪问题。坚持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7.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正,做到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坚持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处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知责尽责,切实负起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之责。

三、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严肃查处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监督检查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及工信部、北京市等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要求,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严肃查处、通报违纪违规行为,继续巩固党的学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突出监督与问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各单位及党员干部身上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5.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有效查处惩治机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重要信访、重要案件线索和查办违纪案件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1.坚持两个责任报告。学校党委每年将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工信部党组和驻部组局。学校纪委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驻部组局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校内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2.做好专项检查。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每年年底,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由校领导带队,组成检查组对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3.开展纪委约谈。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委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责任倒查,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5.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按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聚焦中心任务,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注重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意识、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